文丨政邦智庫研究員 劉曉忠
繼9月14日美團發布聲明,禁止以任何形式誘導或強迫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轉為個體工商戶,規避用工主體責任后,9月15日餓了么也發布了類似聲明。
兩大外賣巨頭同時發聲,本身就說明誘導強迫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轉為個體工商戶的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推而廣之,由于包括快遞服務業、打車軟件等帶有平臺經濟特征的領域,屬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集聚地,這反映出現誘導或強迫等問題可能是數字經濟平臺野蠻成長的印記。
01
擦邊球不利于平臺的健康發展
隨著平臺經濟催化出規模龐大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7月16日,人社部、發改委等八部委共同印發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圍繞明確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優化勞動者權益保障服務、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等方面,做了明確規范用工、健全制度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安排。
兩大外賣平臺次第發出“禁止”聲明,主要是因為兩大平臺,基本通過相對獨立的第三方用工平臺,如好活用工平臺,與外賣小哥建立合作服務關系。
而一些合作公司為規避用工責任,尤其規避《指導意見》規定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誘導和強迫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轉為個體工商戶,雙方間的關系就是不同商事主體間的關系,這樣第三方用工平臺既不承擔用工風險責任,卻事實上具有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權限,從而模糊平臺公司、第三方用工公司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間的責權利。
更為復雜的是,平臺經濟的野蠻成長集中表現在,搭建了一個如迷宮一樣的復雜法律網絡,將簡單的勞務服務與承攬合同等各種特定的法律關系生硬地揉雜在一起,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困在了迷宮般的法律關系網中,難以有效厘定自身的責權利關系。
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承接平臺方的承攬業務,與第三方靈活用工平臺,如好活平臺簽署勞務管理,而非勞動合同,然后繳納社保、發放工資、購買保障保險等又通過其他各種關聯公司,這一系列神操作,使本來一個相對簡單的勞動合同和商事交易合同,變成了一個法律主體地位模糊的迷宮,客觀上抬高了整個平臺經濟的交易成本,構成了平臺經濟野蠻成長的復雜鏡像。
畢竟,勞動管理的存在,實際上使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很難以獨立的市場人格參與交易,也就是這樣的模式有違市場對等主體的交易原則,而一個無法獨立支配和自主管理自身勞動的主體,并不是一個合規的市場交易主體。
同時,勞動管理使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提供的服務競爭,實屬戴著鐐銬跳舞,自身無法完整獨立地承擔相應服務的責任,其提供的服務缺乏獨立性,更像是工序分工,使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哪怕是在平臺經濟內,也難以獨立的市場信用主體資格與交易對手確立交易關系,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承擔了超越自身風險和責任承載能力的責任。
為此,兩大外賣巨頭相繼發布“禁止”令,既體現其嚴格按照《指導意見》積極整改的真誠態度,又認識到繼續打擦邊球、搞灰色地帶的野蠻成長,最終不利于其的健康發展,畢竟這是有違市場邏輯的。
同時,現實中,各種公益法律組織等為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能地將這種復雜的用工關系拉回到勞動合同等既定的法律框架之內,用熟悉的配方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權,結果就是受托維權的律師發現自己陷入了法律迷宮找不到確定性的法律關系,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伸張合法權利。
02
當務之急:推動相應的立法和制度規范
新現象、新問題,用老辦法來解決,維權者困在錯綜復雜的法律暗網中,就不可避免了。因此,面對新問題、新現象,當務之急是要積極推動相應的立法和制度規范,畢竟平臺經濟方設定這種復雜的法律暗網,更多是基于突破現有的法律限制,降低平臺方的運營成本,因為如果讓平臺方自身雇傭管理以百萬、千萬計的勞動者,就不可能有平臺經濟這一數字時代的商業模式。從這個角度上看,起初設計這種復雜法律關系,在主觀動機上不能斷然下結論就是旨在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更多是基于平臺企業的風險收益管理。
不可否認,數字經濟時代,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斷拓展市場的可行邊界,逐漸讓勞動力從以雇傭關系為主導,向雇傭和市場交易合作等關系并存轉型,使勞動力具有了獨立市場定價或議價的能力,推動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長期以來,勞動力是以企業生產經營必不可少的生產要素而存在,是資本雇傭的能動生產要素,這使得企業股東與勞動力之間的關系委托代理關系,企業需要通過激勵約束機制來促進勞動力發揮能動性,因為勞動力的價格或價值很難獨立呈現。
數字時代下,分工的日益專業化和市場化,以及信息的及時交流和算力配置,極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對稱性,同時隨著經濟的日益智能化,絕大多數基于信息不對稱形成和出現的工種,在算力尤其是邊緣計算等技術的推動下,可以實現自動化,使用勞動力的領域將逐漸集中到信息的不完備領域,如外賣小哥等從事的工作,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暫時屬于信息不完備性領域,即目前的人工智能尚難以在非各態的環境下從事復雜的交互工作。
隨著大多數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工作,在數字時代逐漸被人工智能和自動化生產替代,勞動力的委托代理風險就獲得顯著降低,勞動服務的評價具有了更精準的框架,勞動在市場的定價和議價的能力就會獲得顯著提升,這使得勞動服務可以直接市場進行定價交易,而無需支付更多的委托代理費用。
這意味著,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勞動者變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如擁有創新和資源整合利用能力的智本勞動力,也正在加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具有了在市場獨立定價的系統,從而具備了直接從事以獨立商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能力。
不過,數字經濟時代下出現不同類型的平臺經濟,以及由此帶來的雙邊甚至多邊市場,也增加了不同市場主體責權利關系的復雜性,如平臺公司、在平臺上提供勞務服務的勞動者、委托方、受托方等等,究竟如何定義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啻是一個亟待破解的新課題。
03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需得到與時俱進的規制
當然,面對新出現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根本上還是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和制度,既降低現有制度和法律下,發展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的合規成本,又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和規范。如加速推進立法和制度變革,基于市場經濟等價有償、自愿對等等原則,為各利益主體量身定責,理順各自的責權利關系,以充分利用市場在公平和效率方面的作用,推動資源的優化和合理配置。
如以服務和自愿為基礎,成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工會,探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綜合征繳社保體系和職業保險體系,以及靈活就業人群小微稅收征管體系等。
當務之急是,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動自愿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參與和加盟,則應該鼓勵,并進行規范,如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和拓展個體工商戶的新內涵,簡化并清晰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方的法律關系。同時,允許平臺方實現雇傭制和承攬制相結合的用工模式,如第三方用工公司,可以采取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模式,也可以采取主要服務于領取個體工商戶證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也可以兩種方式混合使用,但必須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以勞動力身份,還是以個體工商戶身份等,其合同約束是不同的,前者主要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后者主要受一般合同法規范,堅決杜絕以個體工商戶的法律關系行雇傭制之實,復雜化平臺交易方式。
總之,當前正值數字經濟時代的早期階段,新的場景與傳統的生產交換關系混搭的野蠻成長,必須得到與時俱進的規制,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新舊場景的傳承。因此,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出現,需要的是新思路,而非將其拉到熟悉舊法軌道,誘導和強迫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要么放棄部分權利、要么多承擔責任,無疑是有違市場邏輯的。